赵先生经营某家居品牌,承租了苏州某大开发商开发的湖东某商业广场中的门店,租期十年。当时因地点较偏,开发商给予了一年免租金的打折政策,其后的九年租期的租金也相当打折。就在刘先生装修好筹备进场营业之时,接到开发商公告,商业广场另有顾客整体承租,不再出租给刘先生,也不认可刘先生的索赔需要。刘先生不能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按另行承租其它类似商铺计算,索赔十年租期的租金差价损失一千余万元,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原则上支持索赔此类租金差价,但觉得刘先生尚未实质改租其它商铺,因此实质损失没办法核算,需要刘先生待实质损失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律师点评:如前所述,商业出租租期长、金额大,对于此类大型商业项目的出租方来讲,在确定租期、租金和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时,必须要注意考虑以后业态调整和整体出租、供应的可能性,在合同条约中为自己留有空间,以免在发生类似状况时因少数零星租户而致使转型失败或付出过高的代价。以该案为例,根据法院确定的原则,假如在中途毁约后租户另行承租了某个租金较高的商铺,是完全有权索赔租金差价的,考虑到十年的租期,算出的租金差价对出租方将是巨额的损失。
对承租方而言,碰到此类问题,要擅长以法律为武器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假如出租方强行毁约,出租方可以采取的手段包含:拒绝搬离;起诉需要出租方继续履行租约;索赔违约金和实质经济损失。在索赔经济损失时,应该注意法律支持的是实质已发生的损失,而不是依据市场租金价格计算的理论损失。